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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四季青路8號酈城工作區316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 北京中關村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Zhongguancun Association Of Foreign-founded Enterprises,縮寫 ZGCAFE)
本團體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海淀區。
第二條 本團體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由海淀地區外商投資企業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投資設立的企業自愿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海淀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公益宗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誠實守信,規范發展,提高社會公信力。負責人遵紀守法,勤勉盡職,保持良好個人社會信用。
第四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政府委托專項工作,開展交流活動,竭誠為會員企業服務;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增進會員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中關村科學城高質量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第五條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聽取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理委員會,黨建領導單位是中共北京市海淀區委中關村科學城綜合委員會。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四季青路8號酈城工作區316室,本團體注冊資本為貳拾萬元整。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如下:
法規宣傳、專業培訓、咨詢服務、對外交流、信息交流、編輯刊物。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由單位會員組成
企業會員系指在海淀區內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及香港、澳門、臺灣同胞投資設立的企業,以及遵守協會章程、熱心協會工作的其他企業。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積極支持并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填寫申請登記表并提交秘書處;
(二)經協會秘書處審查合格后,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費
(一)會員會費標準
1.會員會費標準為每年2000元人民幣;
2.理事會成員會費標準為每年5000元人民幣;
3.會長、副會長會費標準均為每年10000元人民幣。
(二)繳納會費時間
會費每年繳納一次,會員企業每年1-3月份繳納當年會費,新入會會員自批準入會時即繳納當年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召開換屆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后方可召開。召開會員大會后將會議紀要及有關材料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執行機構,組織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各項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協會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秘書長召集主持。如遇有重大事項,會長或會長指定秘書長可召集臨時理事會會議,并可采用線上形式召開,
但理事會對關鍵人事任命等重要事項討論不得采用此方式。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五年。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法定代表人經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并經社團管理機構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經理事會選舉產生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擔任。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法人代表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全面負責秘書處的各項具體工作;制定秘書處各項管理制度并執行;按照理事會決定的年度各項工作任務,制定具體行動計劃,向會長和理事會總結和報告工作。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設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出席理事會;
(二)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三)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贊助;
(三)政府資助和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應當有2/3以上會員出席,并經出席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21年3月30日第八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